【港區國安法】支聯會鄒幸彤等涉未向國安處交資料 裁判官押後明年3月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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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22/12/22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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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幸彤等被告否認「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案件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結案陳詞。(資料圖片)

警方國安處指有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支聯會否認並拒應要求遞交資料。前副主席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否認「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案件今(22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結案陳詞。《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押後案件至2023年3月4日裁決。

被告鄒幸彤、鄧岳君和徐漢光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已獲根據《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第3(3)(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同案被告陳多偉及梁錦威早前已認罪,同被判監3個月。

鄒幸彤親自陳詞指,外國代理人的定義是在香港活動的人受外國政府或外國政治性組織直接或間接地資助、僱用、補貼或資助,而其活動為著外國政府或外國政治性組織的利益而進行。鄒指,並非所有金錢往來均是資助,控方將捐款定義為資助並不妥當。

鄒舉例指,有人因為搬屋需要而在街道上撿走紙皮箱,若因此說成該人為了清潔工的利益而取走紙皮箱,則顯得荒謬。鄒稱該人事前並沒有與清潔工溝通,無從得知清潔工會因為街道少了紙皮箱而節省工作量,抑或清潔工想變賣紙皮。鄒稱,代理人至少要得知其主事人追求甚麼利益,才可繼而討論其行為是否為了促成他人利益而進行。

對於警方稱「組織4」和支聯會有著相似的目標和歷史,「組織4」曾向支聯會的六四紀念館捐出2萬元,故支聯會就是捐款者的代理人,鄒指控方不能證明兩個組織曾經溝通及支聯會如何促成「組織4」的利益,反問警方憑甚麼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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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曉欣